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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配合国家高技能人才东部地区培训工程(以下简称东部工程)的实施,优化整合职业技能培训资源,带动和推进全国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的实施,形成一支骨干队伍,成立劳动保障部高技能培训联合委员会(以下简称联委会)。
第二条 联委会是由东部地区培训工程中优秀培训实体和其他地区在职业技能培训方面处于领先地位,具有示范、辐射作用的高技能职业培训机构组成的联合体。联委会是推进高技能人才培训工作的一种组织形式。
第三条 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以下简称培训就业司)对联委会进行政策指导,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以下简称技术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和技术服务支持。省级劳动保障部门主管部门对本省联委会成员单位进行协调指导工作。
第四条 联委会主要工作内容:
(一)按照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政策,承担相关职业的高技能人才试验性培训和鉴定工作,为全国的高技能人才培养摸索经验。
(二)参与并承担新职业、新技能培训项目及高技能人才培训方式方法的研究和开发,推广高技能人才培养方面的精品课程。
(三)参与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信息化建设,整合高技能人才培训资源,实现成员单位间资源的交流与共享。
(四)承担国家有关技能人才培养项目的实施,包括国际合作项目、跨地区项目和行业合作项目。
第五条 联委会设召集人,召集人实行轮值制,由技术指导中心负责人担任常务召集人。联委会开展活动时,由承办活动地区相关负责人担任当次活动召集人。
联委会下设秘书处,设在技术指导中心,负责联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申请加入联委会的培训机构,应拥护联委会章程,自愿提出申请,经各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推荐,由劳动保障部专家组根据《劳动保障部高技能培训联合委员会成员条件》综合审核合格后,报联委会批准。
第七条 联委会成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参加联委会各项活动,参与国家相关政策和技术方法的研讨,并提供相关意见建议。
(二)作为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示范基地,承担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和鉴定的试点工作及教材开发工作。
(三)承担国家项目,获得国家或地方政策、技术和资金支持。
(四)承担联委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联委会活动经费由承办活动的成员单位承担,劳动保障部给予相应的补贴支持。
第九条 两年不参加联委会活动、不承担任务的成员单位,视为自动退出联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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