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是: 技能鉴定>>职业标准 >>正文
关于印发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63号)
[WWW.CETTIC.CN  来源: 中国职业培训与技能鉴定服务网   发布日期: 2009-02-26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邮政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邮政局共同制定了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标准,现印发施行。   

  附件:

  

国家职业标准目录

  职业编码 职业(工种)名称 备 注

  3-03-01-12 快递业务员 原名“速递业务员”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邮政局综合司            

  二○○八年八月十一日

  评论>>  
  用户名: 密  码:   匿名发表 查看评论
 
  相关链接>>  
·国家职业标准:地毯设计师【 10-10】
·国家职业标准:口腔修复工【 10-10】
·国家职业标准:民航乘务员【 10-10】
·国家职业标准:市场管理员【 10-10】
·国家职业标准:室内环境治理员【 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