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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届全国技工院校技能大赛竞赛规则
[WWW.CETTIC.CN  来源: 中国职业培训与技能鉴定服务网   发布日期: 2007-11-29 ]

 

  (一)竞赛办法

  1.各职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标准》的知识要求和技能要求,分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两部分竞赛,两部分竞赛采用开、闭卷相结合的考试方法进行。

  2.竞赛时间

  (1)理论知识

  汽车修理工:60分钟

  焊工:90分钟

  工具钳工:120分钟

  维修电工:120分钟

  计算机维修工:60分钟

  (2)实际操作

  汽车修理工(学生高级组):95分钟

  汽车修理工(学生中级组):120分钟

  焊工(学生高级组):100分钟

  焊工(学生中级组):90 分钟

  工具钳工(学生高级组):360分钟

  工具钳工(学生中级组):300分钟

  维修电工(学生高级组):220分钟

  维修电工(学生中级组):240分钟

  计算机维修工(学生中级组):180分钟

  具体时间分配以各职业技术文件为准。

  3.参赛选手提前结束实际操作竞赛,需举手向裁判员示意。由裁判员将终止时间记录在《实际操作现场评分表》中。

  4.决赛试题由大赛组委会负责统一命题,并由组委会负责组织评委会进行阅卷、检测和评分等工作。

  5.各职业实际操作竞赛由参赛选手自带必要的工、夹、量、刃具(明细规格请参照各职业决赛技术文件)。

  6.实际操作竞赛所用机台均为竞赛前通过抽签确定,不准私自变更。如因设备故障原因导致选手中断竞赛,需由裁判长视具体情况做出决定。

  7.实际操作竞赛的参赛选手应按照职业要求穿戴个人劳保用品(均需自带),并严格遵照本职业操作规程进行竞赛,符合安全、文明生产要求。

  (二)成绩评定

  1.竞赛成绩由理论知识竞赛成绩和实际操作竞赛成绩两部分组成,其中实际操作竞赛成绩包括现场操作规范得分和试件加工质量得分。

  2.理论知识竞赛试卷采用密封阅卷,实际操作试件采用密码编号后检测评分。

  3.各参赛选手理论知识竞赛成绩以百分计算,得分的30%计入个人总成绩,实际操作竞赛成绩同样以百分计算,得分的70%计入个人总成绩,个人总成绩计分方式为:个人总成绩=理论知识竞赛得分×30%+实际操作竞赛得分×70%。

  4.本次大赛按照竞赛个人总成绩决定大赛名次。总成绩相同者,以实际操作竞赛成绩高者为先;如实际操作竞赛成绩仍然相同,以实际操作竞赛时间短者为先。若仍不能分出先后,取相同名次

  5.团体奖计分办法

  大赛设五个竞赛职业,共分9个组别。

  第一名:90分

  第二名:89分

  第三名:88分

  ……

  以此类推。第九十名:1分

  各省团体总分等于9个组别各省选手得分之和;各院校团体总分等于9个组别院校选手得分之和。

  团体总分相同者,比较9个组别中个人名次最好的选手,个人名次在前的,其团体名次在前,以此类推,直至分出先后。若仍不能分出先后,取相同名次。

  6.各代表队和参赛选手不得查阅理论知识考卷和实际操作试件。

  (三)赛场准备

  1.承办单位严格按规定的时间和本规则,做好赛场准备工作。

  2.理论知识赛场按照职业和组别设置。每个赛场按照单人单座单列要求摆放和编号。要求赛场的采光、通风良好,卫生整洁。

  3.实际操作赛场应符合文明生产的要求,场内的设备、设施、工位的摆放、操作台的设置和编号应符合竞赛职业的特点和安全操作规范的要求。

  4.各赛场入口处应有醒目的赛场编号、职业标志和座位(工位)的起止序号、考生守则、赛场纪律、考试时间及赛场说明;实际操作技能竞赛赛场内应有关于安全文明生产操作规程以及警告和禁止标志。

  5.赛场准备结束后,应由监审人员和竞赛办公室人员组织检查验收,确认无误后签字负责。

  6.赛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随地吐痰和高声喧哗。

  (四)赛场组织

  1.在大赛组委会的领导下,组委会办公室负责大赛组织协调工作。监审组负责对大赛全过程进行监督, 并受理各代表队和选手的申诉。

  2.成立决赛现场指挥部。设总指挥、副总指挥若干人(由大赛组委会成员组成);总裁判长1人,评审组长、现场裁判长若干人;仲裁组长2人,仲裁人员若干人。总指挥为大赛最高领导,负责大赛全部领导工作,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工作。总裁判长负责全权处理赛场的竞赛、监考等有关竞赛技术工作,评审组长、现场裁判长协助总裁判长的工作。仲裁组长负责组织对监审组受理的大赛过程中各代表队和选手的申诉、争议进行裁决。

  (五)裁判纪律

  1.裁判员必须服从裁判长的领导,遵守裁判职业道德,文明裁判。

  2.裁判员必须佩戴裁判员胸牌,仪表整洁,举止文明礼貌,接受参赛人员的监督。

  3.保守大赛试题秘密,严肃赛场纪律。

  4.严格遵守大赛时间,不得擅自提前或延长。

  5.严格执行大赛规则,除应向参赛选手宣读竞赛须知外,不得向参赛选手暗示或解答与竞赛有关的内容。按大赛有关规程、评分标准和评分细则进行评分,做到公平、公正、真实、准确。

  6.裁判员评分时不得相互商量,竞赛过程中如出现问题或异议,服从总裁判长的裁决,避免与参赛选手和相关人员发生争执。

  7.大赛组委会正式公布成绩和名次前,裁判员不得私自与参赛选手或代表队联系,不得透露有关情况。

  8.坚守岗位,不迟到早退,无特殊情况不得在竞赛期间请假。

  (六)申诉与仲裁

  1.参赛选手对不符合本大赛规则规定的设备、工具、检测、评判以及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等,均可提出申诉。

  2.参赛选手申诉均须通过所在代表队领队,按照规定的时限以书面形式向监审组提出,由仲裁组进行裁决。

  3.仲裁组的裁决为最终裁决,参赛选手不得因申诉或对处理意见不服而停止竞赛,否则按弃权处理。

  (七)其他

  1.本次大赛由公证机构全程监督和公证。

  2.本规则为大赛决赛规则,初赛、复赛可参照此规则执行。

  3.本规则的最终解释权归大赛组织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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