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15号)精神,切实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根据《关于做好高技能人才相关基础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33号)要求,劳动保障部日前发出《关于实施高技能人才师资培训示范项目暨做好2007年师资培训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函[2007]179号),拟在“十一五”期间组织实施高技能人才师资培训示范项目。
高技能人才师资培训示范项目的目标任务是在“十一五”期间,运用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对承担高技能人才培养任务的技工院校“一体化”专业骨干教师,开展以新知识、新技能、新方法、新工艺等为主要内容的示范性高端培训,加快建立一批专业化、高素质、高技能教师队伍,并以此带动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提高,不断提升高技能人才培养水平。2007年培训520名教师。
参加培训的教师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四项条件:
(一)具有高级以上(含高级)教师职称和技师以上(含技师)国家职业资格的“一体化”教师;
(二)在本专业教学教改、科研革新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具有培养前途的专业带头人或骨干教师;
(三)在技工院校教学一线工作,热爱技工教育事业,工作责任心强;
(四)原则上从事职业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5年,年龄不超过45周岁。
劳动保障部面向社会,择优选择一批培训条件好、培训质量高的技工院校、高等学校、公共实训基地和大中型企业的培训中心承担高技能人才师资示范性培训任务。培训将主要集中在7—8月份暑期进行。今年,以社会急需、院校急缺的专业作为中央财政补贴的方向。在现代维修电工新技术、现代数控加工新技术、汽车维修新技术、现代模具设计与制造新技术、现代制冷与空调新技术等5个专业开展示范性师资培训。
经考试合格者,将颁发项目办公室统一印制的高技能人才师资培训合格证书。该证书可作为教师岗位职务聘任和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项目办公室将对获证教师建立档案,纳入高技能人才师资资源库。
高技能人才师资培训示范项目进行总体规划和综合管理由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负责,于每年二季度公布本年度高技能人才师资示范性培训计划。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指导中心下设高技能人才师资培训示范项目办公室,负责对项目进行全程管理、质量监控,并提供技术支持。项目办公室将建立专家队伍,对师资培训活动进行监控和评估。中央财政对确定的高技能人才师资示范性培训专业给予补贴,主要用于与培训直接相关的所有费用,如教师讲课费、场地费、实训耗材费、教材资料费等。学员交通费、食宿费等由派出单位承担。劳动保障部根据各地技工教育发展状况和教师分布情况,同时结合部分地区承担部技能扶贫任务的相关情况,确定高技能人才师资培训示范项目的分配名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