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讯 3月9日,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和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联合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指导人员培训和鉴定工作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函[2001]13号)。
通知指出,1999年9月,培训就业司下发了《关于开展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培训和鉴定工作的通知》。一年多来,各地按照通知要求,积极开展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培训和鉴定工作,取得了成效。
通知明确,2001年,全国职业指导人员考核鉴定时间为10月10日至15日。考核鉴定等级为职业指导员、助理职业指导师、职业指导师、高级职业指导师。考核鉴定科目为理论考核、操作考核、综合评定。各等级的理论考核均采取闭卷笔答形式,采用"四选一"题型。职业指导员、助理职业指导师、职业指导师的操作考核,在采取闭卷笔答形式的同时,增加典型案例分析题型,考试时间为120分钟。高级职业指导师的操作考核,采取论文答辩形式,答辩时间为40分钟。各等级的综合评定,仍按劳社培就司发[1999]62号文件执行。考核鉴定不及格者,可在两年内申请补考不及格的科目,其及格科目成绩两年内有效。补考合格者,按规定程序颁发相应等级证书。补考工作随每年全国统一考核鉴定进行,不另行组织。为保证各地职业指导人员考核鉴定需要,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专门准备了试卷、题卡、考试资料等。试卷包括知识试卷、操作试卷、综合评定表;题卡包括信息卡、知识机读卡、操作机读卡、综合评定卡。
通知要求,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培训和鉴定工作,应根据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要求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工作特点,从提高职业指导人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出发,结合职业资格培训、鉴定的有关要求,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对残联、妇联等系统职业指导人员的职业资格培训和鉴定工作,要统一管理,加强指导,共同推进。各地要加强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培训和鉴定质量的管理,不得随意简化培训内容、缩短培训时间、改变鉴定程序;对申报职业指导师和高级职业指导师的人员,在培训中应增加国内外相关新知识及其应用成果的内容,在鉴定时应严格按照《关于实施首次全国职业指导人员统一职业资格鉴定的通知》(劳社鉴发[2000]14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