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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创业专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监督章程的执行;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讨论和决定创业专委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决定创业专委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创业专委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1/2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就业促进会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管理创业专委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召开。理事会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创业专委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一)、(三)、(五)、(六)、(七)项职权。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1/2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创业专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理论研究和实践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五)创业专委会主任由中国就业促进会推荐。
第二十四条 创业专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创业专委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创业专委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四)决定重大工作事宜。
第二十六条 创业专委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主任的领导下,主持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有关方面的工作关系;
(三)执行规章制度和实施各项工作;
(四)提出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建议;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