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另外全国教育协会还成立了“全国职业教育促进会”(National Society for the Promotion of Industrial Education),该协会的主要目的是推动制定相关法律,使财政能够对职业教育进行补助。1908年,该协会提交了《职业训练与普通教育体制的关系》的报告,建议联邦政府对有关职业教育问题进行调查,并多次提交职业教育立法的方案。全国职业教育促进协会的努力得到了社会的广泛支持,到1910年,美国大约半数以上的州发展了各类的职业教育。但尽管如此,在就业前受过职业训练的人还不足百分之一,整个美国的职业学校教育还不如德国的一个巴伐利亚州。为适应社会和经济的快速发展需要,1914年美国国会任命了“职业教育国家补助委员会”(Commission on National Aid to Vocational Education),专门用来研究联邦政府对职业教育的补助问题。该委员会认为,“就国家的昌盛和幸福以及保持在世界市场上的地位来说,对职业教育的补助是一种明智的事业投资”,同时该委员会也认为,由于州的权力和资金所限,没有联邦政府的资助,单凭州政府是不能够及时对职业教育的发展做出保证性措施的。因此他们认为,联邦政府应该与州政府合作,共同实施职业教育,并于1914年由职业教育国家补助委员会主席史密斯和休士为代表向国会提交了一份职业教育提案,主要内容包括:①美国必须发展不同种类和不同等级的职业教育;②美国的每个地区均应迫切需要发展职业教育;③发展职业教育是国家的一项明智的商业投资;④发展职业教育对社会和教育同等重要;⑤各州、各阶层一直确认发展职业教育对民族未来的福利绝对必要;⑥各州需要国家资助,才能发展职业教育。
这项法案明确提出了职业教育需要联邦政府的资助,强调发展职业教育的重大意义,但却被束之高阁好几年。直到1917年,国会才通过了由该委员会主席史密斯(Hoke Smith)和休士(Dudley M.Hughes)又一次提交的职业教育法案,称《史密斯──休士法案》,1914年提交的报告内容几乎都囊括在1917年的法案中。这项法案在美国教育史、美国职业教育史上都具有深远的意义,它代表了美国联邦政府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为中等教育程度的职业教育体制提供牢固的财政补助打下了基础。据统计,由于该法案的实施,从1917-1918年,仅联邦政府在农业、工业、商业和家政职业教育和师资训练以及职业教育研究上,拨款补助总数达到170万美元;1921-1922年度,拨款总数增加到420万美元;1932—1933年度,拨款总数增加到980万美元。《史密斯──体士法案》中还规定联邦拨款要在中学建立职业教育课程,在法案中第一次为中等教育程度的职业教育体制提供了财政基础,这标志着职业教育体系开始形成。
《史密斯──休士法案》通过后,美国职业教育迅速稳步发展,1917—1921年,接受联邦政府资助的职业学校的入学人数由164186人增到323 028人。1936年,美国国会又通过《乔治──迪恩法案》(George-Dean Act),在这项法案中增加了联邦资助的金额,并扩大了资助范围;1940年,国会又通过《国防职业教育法案》(National Defence Vocational Education Act)再次追加联邦政府对职业教育的拨款和扩充了资助范围;1946年国会通过《乔治—巴登法案》(George-Barden Act);1963年国会通过了《职业教育法》(Vocational Education Act),《职业教育法》就传统职业教育的弊病提出修正意见。职业教育经过几十年的发展,虽然也在不断地努力适应社会和经济的变化,但是由于美国职业教育法案基本上一直是沿用1917年《史密斯──休士法案》的思想,当初制定法案的思想和现在的现实已经有了不小的差距。随着各种社会条件的不断更新,过去几十年传统职业教育越来越体现出它的消极方面,最大的失败之处是它的不灵活性;它缺乏对市场需求变化的迅捷反应;缺乏对各种人才需求的迅捷反应。因此1963年法案体现了职业教育发展在观念和决策上的变化,法案把职业教育发展的重点从职业教育的分类转到职业教育的接受对象,它促使所有社区、所有年龄的公民都有平等的机会接受高质量的训练和再训练,更注重了针对性和实用性。该法案还规定至少拨款总金额的三分之一必须用于中等以上职业教育及设备。经过1963年法案的实施,以及以后《1968年职业教育法修正案》和《1976年职业教育法修正案》的实施,美国接受职业教育的人数迅猛增加,据统计,1978—1979年度,接受职业教育的人数达到1956万人。职业教育体系也日趋完备,仅1978—1979年度,美国提供职业教育的学校数达到27753所,既有中初等职业教育机构,又有高等职业教育机构,既有普通职业教育机构,又有成人职业教育机构。可是当时的学校职业教育主要着眼于谋生和就业,教育观比较狭隘,不能满足社会理念变化和科技发展对人才提出的要求,特别是19世纪70年代初“终身教育”观的形成,促使职业教育的发展方向要建立在终身教育的理论之上,并由此引发了声势浩大的“生计教育运动”。
生计教育(Career Education)是一种主张以职业和劳动为中心的教育。其倡导者马兰(Marland.S.P)认为,由于在新的社会条件下,人们不再是为了一个终身的职业接受职业训练,一个人若想找到不同的职业和再就业,就得学会新的不同的技能,因此需要彻底改革美国的教育制度。1972年尼克松总统在国情咨文中曾称生计教育是由政府创办的一个最有前途的教育事业。1974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生计教育法》,当时就有9个州通过了必须实施生计教育的专门法令,42个州采取措施推行生计教育,到19世纪70年代中期,生计教育运动已经在全国相当普遍,美元的大量投入,课程的重新设置,项目的广泛进行,一切旨在达到“能使公民适应变化所需要的技术、知识和态度,从而使我们的社会不仅能够继续生存,而且能够繁荣昌盛”。当然每一次运动都有它的优劣之处,生计运动也不例外。美国各界对生计运动的褒贬不一,但不影响它在提高职业教育的地位、改变职业教育的理念、引导职业教育发展的方向、促进职业教育的深化上所做出的贡献。
1982年美国在总结以前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通过了《职业训练协作法》(Job Training Partnership Act)。该法按规定联邦政府资助职业训练,对象扩展到有特殊就业障碍的人群。从1989年7月到1990年6月,大约76.46万人接受了“对经济地位低下的青年和成人的训练”这一项目的资助,10.06万人接受了“对不能返回原工作岗位的下岗工人的就业训练”这一项目的资助。政府对成人中初级职业教育的资助是较为广泛的,1984年约有260万人登记接受中初级职业教育。199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伯金斯职业应用技术教育法》,这是为了适应经济的全球化、高科技化、高效能化培养职业人员的一项法案,它提出了新的发展重点为:学术与职业教育的集成、技术准备项目、建立按经济不同发达程度实行资助的新模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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