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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0年高技能人才师资培训示范项目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0]268号)
[WWW.CETTIC.CN  来源: 中国职业培训与技能鉴定服务网   发布日期: 2010-06-18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15号)精神,切实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根据《关于做好高技能人才相关基础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33号)要求,2010年我部继续组织实施高技能人才师资培训示范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专业和内容

        (一)2010年高技能人才师资示范培训的重点是社会需求紧缺、企业生产急需、院校培养薄弱的10个专业,分别是数控加工新技术、可编程控制器(PLC)新技术、汽车维修新技术、电气安装与维修新技术、电脑动画设计制作、机床切削加工、模具设计与制造新技术、钳加工、现代物流管理、焊接新技术。

        (二)各专业师资培训的主要内容以本专业领域的新知识、新技能、新方法、新工艺为重点,强化专业能力和一体化教学能力培训(各专业具体培训内容见附件1)。

        二、参加培训教师条件

        参加培训的教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技工院校教学一线工作,热爱技工教育事业,工作责任心强。

        (二)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并取得相近职业中级工以上(含中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具有本专业中级职称并取得相近职业高级工以上(含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在我部一体化教学改革试点院校中承担一体化教学标准开发任务,并将承担一体化试点专业教学任务。

        (三)从事职业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5年,年龄不超过45周岁。

        三、培训时间和地点

        (一)培训拟安排在今年7月或8月进行,每个专业的培训时间为15天。

        (二)全国技工院校师资培训基地承担具体培训任务(各专业的具体培训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四、培训经费

        获准参加培训的教师,其培训费用(教师讲课费、培训场地费、实训耗材费、教材资料费等)由中央财政给予补贴;往返交通费、食宿费由派出单位承担。

        五、工作要求

        (一)组织管理。我部高技能人才师资培训示范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负责对培训活动进行全程指导和质量监控,并组织专家做好相关技术服务和教学评估工作。各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做好相应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二)推荐报名。

        1.各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参训教师的推荐报名工作,要严格按照我部分配的名额(见附件2、附件3),择优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培训。同时,要重点兼顾全国一体化教学改革试点院校、全国技工院校师资培训基地、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院校基地)、高技能人才培训联合委员会成员学校以及经济欠发达、急需加强技工院校师资队伍建设的地区。

        2.为确保培训效果,我部将委托承办机构对参加培训的教师进行培训前摸底测试,了解参训教师专业水平状况,以便更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

        3.各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组织参训教师认真填写《参加2010年高技能人才师资示范培训人员推荐表》(见附件4),在此基础上汇总制作本省(区、市)参加高技能人才师资培训人员花名册(见附件5),并于6月28日前将花名册加盖公章后传真至项目办。同时,以省(区、市)为单位将推荐表和花名册电子版通过电子邮件发至指定邮箱(shizipeixun08@163.com),原件邮寄至项目办。

        4.推荐名单确定后,原则上不得调整。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必须在距开班至少5个工作日前完成。

        确需调整换人的,由该教师所在院校向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由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正式文件报项目办,经项目办批准后方可换人。对于该省(区、市)范围内无法换人,致使培训名额落空的,将削减该省(区、市)下一年度培训名额。

        (三)培训报到。获准参加培训的教师名单将在中国就业网(网址:www.lm.gov.cn)和中国职业培训与技能鉴定服务网(网址:www.cettic.cn)上公布,参加培训的教师应保持通讯联络畅通,在接到培训机构的报到通知后,按时报到。

        (四)考核发证。培训结束时,我部委托培训机构对培训人员进行考试。考试合格者,由我部颁发项目办统一印制的《高技能人才师资培训合格证书》,作为教师岗位职务聘任和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同时,项目办将对获证教师建立档案,纳入高技能人才师资资源库。

        (五)其他事项。

        1.每班培训结束后,组织开展优秀学员评选活动,并对优秀学员予以通报表扬。

        2.参加培训的教师应严格遵守培训班有关规定。对不按时报到、带家属随同培训、未完成培训随意离去、不认真学习、严重违反培训纪律的参训教师,将取消其培训资格并予以通报。

        3.联系方式: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 田丰

        联系电话:(010)84208452

        传 真:(010)84207452

        (2)项目办 陈志集 蒋燕辰

        联系电话:(010)84661341 84661052

        传 真:(010)84661059

        电子邮箱:shizipeixun08@163.com

        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路3号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培训处(邮编:100101)

        附件:1.2010年高技能人才师资示范培训专业和主要内容

        2.2010年高技能人才师资示范培训名额分配表(一)

        3.2010年高技能人才师资示范培训名额分配表(二)

        4.参加2010年高技能人才师资示范培训人员推荐表

        5.参加2010年高技能人才师资示范培训人员花名册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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